郵 箱:00000000
手 機:00000000
地 址:杭州市萬達廣場
ICP備123456號 XML地圖
Copyright ? 2023 杭州市及時雨私家偵探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蹤
(一)失蹤期和公告期
1.因下落不明滿2年+3個月公告期。
2.下落不明的時間起算:
(1)從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2)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或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
(二)申請主體
1.被申請人的近親屬;
2.對被申請人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好兒媳、好女婿);——根據民法典1128、1129條規(guī)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
3.被申請人的代位繼承人;
4.被申請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
(1)原則:屬于利害關系人;
(2)例外:但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不申請宣告失蹤不影響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
(三)受理機構
基層法院: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層法院。
(四)宣告后的效力
1.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
2.出現財產代管人:
(1)財產代管人的確定:
①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愿意擔任的人代管;——無順序和人數限制
②有爭議的,無前述代管人或有但無能力的,由法院指定;
③失蹤人為無限人的,其監(jiān)護人為財產代管人。
(2)財產代管人的更換:
①由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喪失代管能力;
②由財產代管人自己申請:有正當理由即可。
【注意】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代管情況。
(3)代管人的義務:妥善管理,維護財產利益。除了可以代為支付所欠稅款、費用和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外,不享有處分的權利。
(4)代管人的責任: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訴訟地位
1.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的: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原告;
2.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財產代管人支付失蹤人所欠的債務和其他費用的: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被告;
3.財產代管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
二、宣告死亡
(一)失蹤期和公告期
1.因下落不明一般:滿4年+1年公告期;(戰(zhàn)爭屬于一般事件)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1年公告期;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0+3個月公告期。
(二)申請主體
1.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2.對被申請人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好兒媳、好女婿);——根據民法典1129條規(guī)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
3.附條件的利害關系人(符合之一即可):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下落不明的OR不申請宣告死亡就無法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被申請人的代位繼承人/其他近親屬;
4.被申請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
(1)原則:不屬于利害關系人;
(2)例外:但不申請宣告死亡就無法保護其相應合法權益的。
【注意】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均沒有順序限制。
(三)受理機構
基層法院
(四)宣告后的效力
1.死亡日期:判決作出之日;意外事件的,事件發(fā)生之日。
2.人身關系:婚姻關系自動終止;(妻離)
3.財產關系: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家破)
4.一方有權單方送養(yǎng)子女;(子散)
5.視為自然死亡,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人亡)
【注意】如果實際沒死,死亡宣告依然有效(可申請撤銷),其宣告死亡期間行為效力尊重實際。但損害他人、國家權利行為無效。
【總結】
?身份關系: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關系;——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財產關系: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成為遺產。——按繼承辦理
三、兩者關系
1.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
2.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但是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蹤;
3.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有的申請宣告死亡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宣告死亡。
四、死去活來
1.實際沒死+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可撤銷。
2.財產關系:
(1)按照繼承方式取得的:應返還,無法返還的,給予補償;勞動收益、投資收益、經營收入不還;
(2)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強調有償,與善取不同),不負返還義務,由處分人適當補償;
(3)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宣告死亡的(侵權):應當返還財產并賠償損失。
3.婚姻關系:
(1)配偶未再婚的,可自行恢復——但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恢復者除外;
(2)配偶再婚的,均不能自行恢復。
4.子女收養(yǎng)關系:不得以“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收養(yǎng)無效,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解除的除外。
【真題回顧】
13.2016年3月,張某出海捕魚,因沉船事故而失去音信。2020年5月,張某的配偶劉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張某的債權人孫某則申請宣告張某死亡。法院審查后發(fā)現張某符合宣告死亡的條件。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2/2/2,單】
A.孫某無資格申請宣告張某死亡
B.法院應當按照孫某申請判決宣告張某死亡
C.法院應當按照劉某申請判決宣告張某失蹤
D.法院應當按照審查結果判決宣告張某死亡
14.袁某和祖某系夫妻,后二人吵架,袁某離家出走。2年后,依祖某申請,法院宣告袁某失蹤。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2/2/3,單】
A.袁某被宣告失蹤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B.袁某被宣告失蹤后,祖某可以繼承袁某財產
C.袁某父母不同意,可以申請撤回失蹤宣告
D.祖某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許
19.甲為躲避債務一走了之,5年后妻子乙申請宣告甲死亡,乙和丙結婚1年后離婚,7年后甲歸來。此時,關于婚姻關系表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20/2/24,多】
A.法院宣告甲死亡時,甲乙的婚姻關系消滅
B.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后,甲乙的婚姻關系自行恢復
C.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后,甲乙需要登記結婚方能確立婚姻關系
D.甲下落不明時,甲乙的婚姻關系消滅
23.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區(qū)的韓某乘坐MH360航班從馬來西亞飛回北京。飛機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韓某妻子何某欲將兒子小韓送養(yǎng)以便再嫁。韓某的父母不知如何處理,咨詢劉律師。關于劉律師的答復,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18/2/3,單】
A.韓某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韓某死亡有順序先后的限制
B.韓某的父母申請宣告韓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請宣告失蹤,通州區(qū)法院應當根據父母的申請宣告韓某死亡
C.如通州區(qū)法院宣告韓某死亡,則判決作出之日視為韓某死亡的日期
D.如通州區(qū)法院宣告韓某死亡但是韓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間韓某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