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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對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無效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在該婚姻關系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的情形下訴訟權利是否應當予以保護的規(guī)定。
【條文理解】
無效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后,是否允許利害關系人或者婚姻關系當事人再對該婚姻關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因為此事既關系到各當事人的身份關系,又與繼承、分割財產等財產處理問題關系密切,應當有條件、在一定限度內受理并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故本條規(guī)定,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訴訟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應予受理。按照本解釋第9條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也有權提起確認婚姻關系無效之訴,因此本解釋也進一步對于在利害關系人提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中,當事人的具體稱謂、怎么列當事人等作出規(guī)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有權以該婚姻關系屬于《民法典》第1051條規(guī)定的婚姻無效情形為由,請求確認該婚姻關系無效。
對本條的理解與適用,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及于無效婚姻的效果
民法意義上的自然人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法律擬制的死亡,即宣告死亡。關于自然人權利能力的終止,主要國家均以自然人死亡作為標準。民事主體自然死亡,即被認為是喪失了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宣告死亡是指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推定公民死亡。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達到一定的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案件。在現實生活中,公民下落不明達到較長期限后,必然會對與其相關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產生一定的影響,也會影響利害關系人的民事權益。如果任由這種情況持續(xù)下去,將會使民事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也使利害關系人在某種情況下無法主張合法權益。因此,《民法典》及《民事訴訟法》設立了宣告公民死亡制度,以維護民事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宣告死亡在性質上,并不等同于自然死亡,僅是類似于自然死亡。根據《民法典》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在身份和財產關系上,與公民自然死亡產生同樣的直接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現在:(1)婚姻關系消滅?;橐鲫P系是人身關系中的一種,婚姻關系在一方當事人死亡時自然終結,因此,當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關系隨死亡宣告判決的生效而消除。從法院宣告失蹤人死亡之日起結束失蹤人與生存配偶的婚姻關系,生存配偶可以選擇是否再婚,這樣也能充分地保護生存配偶的婚姻利益。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無須再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xù),即可與他人結婚。(2)財產繼承開始。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對于其財產,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如果該公民有債權的,其繼承人可依法主張債權,債務人拒不還債的,繼承人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該公民有債務的,繼承其財產的繼承人應當在其繼承遺產的范圍內為其償還或者以其財產償還。
依據《民法典》第51條以及相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宣告死亡判決后對合法婚姻關系的影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在婚姻關系方面。根據婚姻自愿原則進行了完善,人民法院撤銷公民死亡宣告后,如果該公民的配偶尚未與他人結婚,夫妻關系從撤銷公民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同時,在尊重該公民配偶婚姻自由的原則下,如果該配偶不愿意恢復婚姻關系,則該婚姻關系不會自行恢復。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后,生存配偶獲得再婚的權利,在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與第三人結婚的情況下,配偶與第三人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在此種情況下,不論是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結婚后又離婚的,以及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雙方的夫妻關系都不能自行恢復。(2)在子女撫養(yǎng)關系方面。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子女被他人收養(yǎng),該公民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以其子女被收養(yǎng)未經其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則其主體資格喪失,在其子女被送養(yǎng)符合收養(yǎng)條件的情況下,則其子女被收養(yǎng)的法律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即使宣告死亡被撤銷,也不改變已經成立且有效的合法收養(yǎng)關系。這對于穩(wěn)定社會秩序,倡導建立良好的家庭倫理秩序具有積極的意義。(3)在財產關系方面。依照《民法典》繼承編取得被宣告死亡公民的財產的個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無法返還的,應給予適當的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該財產已經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則被宣告死亡的人無權請求該第三人返還其取得的財產。被宣告死亡人只能請求基于其死亡實際取得該財產的人給予適當補償。以上僅是基于宣告死亡只是一種推定的死亡,在發(fā)生被宣告死亡人并未實際死亡,重新出現的情況下,對原合法婚姻關系產生的法律效果的規(guī)定。
無論是合法婚姻關系還是無效婚姻關系,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是自然死亡,婚姻關系自然終止。《民法典》規(guī)定了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并未再婚的情形下,除其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外,夫妻關系自行恢復。但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婚姻關系無效后,被宣告死亡的人出現,并不帶來夫妻關系從撤銷宣告死亡判決之日起自行恢復的法律后果。對于無效婚姻關系而言,基于宣告死亡與原合法婚姻關系產生的法律效果應當是有所不同的,這種不同主要體現在無效婚姻中特殊的身份關系上。無效婚姻不產生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夫妻人身關系是基于合法婚姻關系產生的一種身份、地位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的自始無效并不以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而當然無效。從法律意義上講,無效婚姻關系實際并不是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且應以確認無效而自始無效。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經人民法院審查作出確認婚姻無效判決的結果,才能認為該婚姻不具有合法性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夫妻一方或雙方,無論是推定死亡,還是實際已經死亡,均對該無效婚姻性質的認定沒有影響。因此,只要人民法院確認該婚姻關系無效,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該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自始不存在法律認可的夫妻關系。因而對于無效婚姻之所謂的婚姻關系,在發(fā)生被宣告死亡人并未實際死亡、重新出現的情況下,也不存在自行恢復的問題。
無效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在法律上可能存在有關非婚生子女的撫養(yǎng)糾紛。在婚姻被宣告無效后,此類案件中有關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應依照關于父母子女的法律規(guī)定處理,以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為原則。依據《民法典》第1127條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的遺產繼承權應得到承認和保護等。夫妻財產關系是以夫妻人身關系為前提的。對無效婚姻的善意方,在確認婚姻無效的同時,財產分割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處理。被宣告死亡人并未實際死亡、重新出現的,人民法院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后,該被宣告人作為無效婚姻的被申請人,對其有關子女撫養(yǎng)以及財產分割的處理,按照《民法典》及本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
從國外立法例來看,夫妻一方死亡之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婚姻關系無效。因為這里首先有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利益存在,雖然該婚姻關系終止,但原先的婚姻狀態(tài)以及相對人受婚姻關系是否有效的法律后果的影響依然存在。比如,在婚姻當事人的夫妻雙方都死亡時,子女可能為了繼承財產權益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分割財產要涉及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在境外婚、涉外婚中,夫妻雙方都死亡時,涉及財產糾紛的情況很多。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利益,以及由于身份利益確認而可能涉及的相關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均應得到法律的保障。本條明確,對于無效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權利予以必要的保護,申請人的特定身份利益及與該身份利益相關的合法權益都獲得了法律上的以承認和實現的程序保障。
二、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是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應當被確認為無效的婚姻。通常情形下,違背公益要件的婚姻關系被認為對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為無效婚姻?;橐鰺o效只能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我國,確認婚姻無效的機關經歷了由婚姻登記機關與人民法院向僅為人民法院的轉變。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發(fā)現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和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力。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刪除了婚姻登記機關宣告婚姻無效的規(guī)定,只規(guī)定了在受脅迫結婚的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該婚姻登記。因此,2003年后,婚姻登記機關并無宣告婚姻無效的職權。
在司法解釋清理過程中,對上述規(guī)定進行了保留及完善。根據本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婚姻無效只能由人民法院確認。雖然婚姻關系主要是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私人事務,但無效婚姻不僅涉及婚姻當事人的利益,還涉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婚姻是否無效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認定,婚姻當事人沒有自由處分的權利。
三、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無效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行使請求確認權利的行使期限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5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時主要的考慮是:確認婚姻無效之后可能要出現的繼承糾紛的處理,如果當事人不及時行使請求權,財產關系將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可能會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財產返還請求權益、繼承權益等的實現,不利于法院的處理以及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及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角度出發(fā),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權利。本次清理制定過程中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見時,全國人大法工委提出,其中一年期間法律依據不足。經研究,我們認為,該一年期間確無相應的法律依據,故予以刪除。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1.宣告死亡判決被撤銷的,不影響宣告婚姻無效判決的效力。在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的情況下,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仍可以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要注意區(qū)分當事人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的情形。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宣告死亡會產生婚姻關系終止、繼承開始等法律效果,此時夫妻中存活的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仍可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但由于宣告死亡只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還依然存活。若死亡宣告被撤銷,其配偶無再婚或未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而無效婚姻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與認可,其效力并不會因為宣告死亡的判決被撤銷而受影響,即使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其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婚姻,因存在法定無效事由而屬于無效婚姻,如果該婚姻已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則即使死亡宣告判決被撤銷,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也將繼續(xù)有效。
2.請求確認婚姻無效原則上不再有期限限制。婚姻無效是當事人締結婚姻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的后果,是公權力對私法自治的評價,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